办理《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须知 |
一、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二)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酒类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酒类商品标识不涉及侵权行为;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酒类经营者: 1、具有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厦门属地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食品流通许可证》(厦门属地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3、《税务登记证》(厦门属地税务机关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4、法人《居民身份证》(属地公安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原件核对) 5、经销酒类商品的酒样、商品标识样本二套。 (二)、国产酒类生产企业并资质企业: 1、营业执照(属地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2、生产许可证(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3、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总局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4、出厂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5、《检验报告》(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方公章,原件核对); 6、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在厦门市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三)进口酒类生产企业并资质企业: 1、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农业部或资质单位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2、产品分析报告(国外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3、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在厦门市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原件)。 以上3项需附中文翻译件。 4、进口酒《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5、《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三、《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我局制定的《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附表二)及上述规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者,我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证》,并及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附表一、《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 |